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定义]
第三条[残疾人权利]
第四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
第五条[经费保障]
第六条[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七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对残疾军人等的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十九条[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