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职业病定义】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
第四条【劳动者权利及工会组织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及职业病监测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和奖励措施】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源头预防】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有关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特殊管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职业有害因素替代制度】
第二十五条【告知警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报警和应急救援制度】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有关设备的警示说明】
第三十条【有关材料的警示说明】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不得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