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
作者:苏永钦 著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
丛书: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页数:329
定价:38.00 元
ISBN-10:7300052363
ISBN-13:9787300052366
去豆瓣看看 第一篇 “民法”第一条的规范意义
第二篇 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
第三篇 无因管理中本人之承认
第四篇 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
第五篇 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
第六篇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第七篇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
第八篇 动产善意取得若干问题
第九篇 善意受让盗赃遗失物可否即时取得?
第十篇 债权人可否留置非债务人之物?
第十一篇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十二篇 论动产加工的物权与债权效果
苏永钦,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台湾政治大学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政治大学专任法学教授。研究领域跨越民法、经济法,宪法。王泽鉴教授评价他是“一位具有宏观洞见、思维精致的法学者,多年来致力于阐释司法改革的理念,探讨基本问题,提出许多异于传统,深具开创性的见解”。
自己的思维好像常在民法的经济前提上打转,从经济理性去合理化民法的解释,这和我在德国主攻竞争法应该有点关系,观念上我总是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原则的民法看成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因此民法的解释也必须对准市场经济的前提——理性经济人;市场有时候会受到人为的扭曲,有时候会因为某些经济因素而失灵,这时需要竞争法和其他经济法的调整,然而民法始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文法,民法的解释,便不能不彰显它的规则性。我相信至少就台湾的语境而言,民法可以很适当地放在这样一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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