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 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义务
第六条 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督导
第九条 问责制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
第十三条 保障入学
第十四条 禁用童工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周边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內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校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教师支教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 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德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编写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