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护士条例》由哪个机构或部门颁布?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哪一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哪个机构或部门颁布?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哪一层?
3.国家制定《护士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4.《护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比较,有何特点和不同?
5.《护士条例》第一条中的“护士”含义与平时大家所称“护士”有何不同?“护士”定义包含哪些特点?
6.《护士条例》第一条中提出的“人体健康”和“护理学导论”中提到的“健康”有何不同?“人体健康”的标准是什么?
7.《护士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请问“农村”和“基层”有什么区别?
8.《护士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请问“杰出贡献”的标准是什么?
9.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10.各行政区域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11.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进行奖励,《护士条例》有何规定?
12.如何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13.发生医疗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护护士的权利?
14.什么是“规范护理行为”?
15.保护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6.《护士条例》第四条“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中的保障护士待遇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水平?
17.人身安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8.《护士条例》是如何阐述社会对护士的尊重的?为何要强调“尊重护士”?
19.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政府负有哪些职责?
20.为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护士提出哪些要求?
21.为何要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工作?
22.《护士条例》第三条提出:护士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23.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24.《护士条例》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25.《护士条例》中护士的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26.全社会应当如何对待护士?
27.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嘉奖?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应该如何嘉奖?
29.护士受到哪些法律的保护?
30.全社会应该具体从哪些方面尊重护士?
31.《护士条例》第四条,政府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32.护士待遇主要是指哪些?
33.护士待遇跟相同级别的其他医务人员待遇水平是否应该一致?
34.《护士条例》第五条,具体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35.国家组织机构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护士的监督管理?
36.《护士条例》第六条,为什么对护士颁发白求恩奖章?
37.白求恩奖章获得者除了奖章之外有无其他措施予以表彰?
38.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荣誉称号、白求恩奖章评选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39.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荣誉称号、白求恩奖章几年评选一次?相应的待遇是什么?
40.“长期从事护理工作”中的“长期”是指多长时间?关于对护士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家有无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应当取得什么证书?
2.什么是护士执业证书?
3.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护士条例》第七条中提到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什么?
5.哪些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6.哪些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7.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备条件中,对护理教育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部分 《护士守则》
附录
核心名词索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