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适用提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与创新、科技进步的关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及业主权利
[案例1]小区业主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得支持
第七条业主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一条业主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
[案例2]未经合法程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会前通知、告知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性质与职责
第二十九条物业资料移转
[案例12]物业公司必须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
[案例13]业主委托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效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原则
[案例14]小区停车场不能由开发商自行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15]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6]业主在住宅被装修工杀害案
第三十七条物业承接验收和物业资料移交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和用途
[案例17]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案例18]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负有移交义务
第四十条专项服务业务委托
[案例19]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案例20]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将小区物业服务全部转包给其他人经营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
[案例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4]小区门口车辆被盗谁应负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
[案例5]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案例6]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进行登记备案行为是否越权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效力
[案例7]业主管理规约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的限制
[案例8]业主委员会作出损害业主利益的违法决定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居委会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案例9]业主不应以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说明义务和承诺服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案例10]业委会“辞退”物业公司案
第二十七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11]业主在楼顶平台搭建房屋的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查验
[案例21]收费项目不合理应如何处理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案例22]小区住户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付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案例23]房屋因质量问题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用如何承担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特约服务
第四十五条公用事业等单位收费
[案例24]供水单位抄表不到户被判败诉
[案例25]因欠费物业公司无权拉闸断电
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举报义务
第四十七条安全防范义务及物业保安人员
[案例26]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四十九条物业投诉制度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