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案例1 侵害合法权益被判赔偿案
第五条 【物权法定】
案例2 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案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案例3 违反规章养狗被判自行承担损失案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案例4 房屋过户登记后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5 房屋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即转让案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案例6 行政登记机关不履行职责被诉案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案例7 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案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案例8 屋两卖权属争议案
案例9 离婚不动产分割以登记为准案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案例10 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案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案例11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确定案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案例12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案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案例13 预告登记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案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案例14 权属证书被登记错误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案例15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案例16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被损害案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