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五、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六、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
七、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车辆
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一般规定
二、机动车牌证制作授权规定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四、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六、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七、机动车报废和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八、办理机动车登记其他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牌证、标志使用和补发
一、机动车号牌、标志使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补发
第三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社会化
三、异地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节 其他规定
一、禁止非法改变机动车及牌证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附录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附录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附录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录五 机动车登记规定
附录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