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
一、老干部政策
(一)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
老干部
老干部工作
干部离退休制度
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思想
老干部工作基本原则
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个坚持”
新老交替
退居二线
顾问
顾问组
各级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职责
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职责
(二)干部离休
离休
离休制度
离休条件
离休年龄
供给制
包干制
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包干制干部离休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人员离休
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人员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人员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铱”待遇的干部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人员不能办理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离休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不能办理离休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
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半脱产乡干部确定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后离休
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离休
符合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离休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缓刑考验期间不能办理离休
依法判处过管制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也不能办理离休
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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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