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

由于公共物品供给存在“搭便车”、垄断性等难以解决的问题,人们一直认为公共物品不存在“优解”。蒂伯特(Tiebout)创造性地提出由不同辖区竞争性地提供公共物品、居民“以足投票”(voting with foot)来选择能满足自己偏好辖区的理论设想。作为全球范围内的一种普遍现象,地方政府竞争是蒂伯特模型的现实反映,也是当代中国府际关系中的重要内容。然而,作为经济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统一体,政府有可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善”,在竞争中进行积极竞争行为;但若在缺乏制度约束的背景和利益诱惑的驱使下,政府有可能演变为追逐私利的“怪兽”,在竞争中进行消极竞争行为。显然,地方政府竞争中的消极竞争行为给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
规制消极竞争行为是维护竞争秩序、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的关键。《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研究目的,也是《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1)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形成路径是什么?(2)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消极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哪些?(3)消极竞争行为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秩序有哪些侵损?(4)消极竞争行为的形成机理是什么?(5)如何对地方政府竞争秩序进行治理?
《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研究的方法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制度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在研究之前,从理论背景和现实意义出发,提出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研究主题,界定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等相关概念,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研究综述和简短评论。
本研究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由此形成的结论包括
1.西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解释和分析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竞争及存在问题,必须有适合中国国情的研究理论与分析方法。以自身利益大化为目的的地方政府追逐利益并使竞争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因此在制度缺失和约束乏力的背景下,规避政府竞争障碍性失灵成为文献关注的一个重点。由于现有文献对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消极竞争行为缺乏一个宏观的、系统的专家性分析,缺乏一个有效的对竞争秩序的治理机制,这就为《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
2.关于竞争秩序的形成路径,通过比较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秩序观、建构主义,《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主张哈耶克的“许多人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设计的产物”的竞争秩序观更科学地解释了竞争秩序的形成;认为制度经济学是分析竞争秩序的有力工具,它通过剖析主体行为的制度背景、行为主体与制度环境互动来揭示竞争秩序的形成规律。
3.地方政府是经济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统一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受公共理性的制约。在地方政府竞争中,其竞争行为既可能表现为具有公共利益之“公共善”的积极竞争行为,也可能表现为追求私利之“怪兽”的消极竞争行为,关键取决于制度健全与否。
4.消极竞争行为的表现为三种形式:(1)外部性,即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以弥补市场缺陷的一种副产品;(2)机会主义,即地方政府在考虑和追求自我利益时,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大利益的行为倾向;(3)地方保护主义,即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干涉市场运行、形成市场割据的行为倾向。
5.在竞争秩序的危害方面,消极竞争行为分别对法制条件、市场条件和价值理念等三方面产生了侵损:(1)在法制条件方面,对政府法治和财产权制度的侵损;(2)在市场条件方面,从限制市场进入、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自主经营权、价格控制等方面进行侵损;(3)价值理念方面,政府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而是代表官僚利益或某一地区利益。
6.消极竞争行为的形成机理。消极竞争行为是在体制转轨的背景下产生的,行政性分权、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变革是其形成的制度背景。地方政府经济理性的“放大”,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成为消极竞争行为的诱因;约束机制的缺失进一步推动了消极竞争行为的产生。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权的自我约束缺失、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式微以及区域合作机制低效,这些约束机制的弱化成为消极竞争行为形成的催化剂。
7.要实现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有效治理,就必须对消极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实现竞争由资源模式转向制度模式。这是因为以要素竞争和产品竞争为内容的资源模式,其竞争行为往往表现为地方保护、外部性、机会主义,这给竞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要有效规制消极竞争行为,必须转变政府经济职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重塑行政伦理观、营造新型竞争与合作关系。
8.长三角区域内地方政府竞争愈演愈烈,存在着招商引资过度竞争、地方保护主义、产业同构、区域一体化进程缓慢等问题。规制长三角地区竞争秩序,必须从产业结构的调整、协调机制的创新、市场制度的完善、发展战略的科学定位等方面着手。
本研究的创新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竞争秩序形成路径的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比较了关于竞争秩序的不同学说,认为制度经济学是分析竞争秩序的有力工具;从地方政府是经济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统一体的理论假设出发,论证了其竞争行为既可能表现为积极竞争行为,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竞争行为,关键取决于制度健全与否。
第二,消极竞争行为形成机理之多层次研究。消极竞争行为的形成是在体制转轨的制度背景下产生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之经济理性的“放大”,成为消极竞争行为的诱因;约束机制的缺失和弱化进一步推动了消极竞争行为的产生,成为消极竞争行为形成的催化剂。
第三,地方政府竞争模式的资源模式和制度模式之概括。从经济增长理论出发,把中国地方政府竞争概括为资源模式和制度模式。比较两种竞争模式下的竞争秩序特征,论证了制度竞争模式规制消极竞争行为、实现由资源竞争模式转向制度竞争模式的四个论点。
总之,地方政府竞争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研究课题,《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将对中国地方政府竞争及竞争秩序的研究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对治理竞争秩序的政府政策咨询方面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规制消极竞争行为是维护竞争秩序、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的关键。《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研究目的,也是《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1)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形成路径是什么?(2)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消极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哪些?(3)消极竞争行为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秩序有哪些侵损?(4)消极竞争行为的形成机理是什么?(5)如何对地方政府竞争秩序进行治理?
《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研究的方法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制度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在研究之前,从理论背景和现实意义出发,提出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研究主题,界定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等相关概念,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研究综述和简短评论。
本研究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由此形成的结论包括
1.西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解释和分析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竞争及存在问题,必须有适合中国国情的研究理论与分析方法。以自身利益大化为目的的地方政府追逐利益并使竞争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因此在制度缺失和约束乏力的背景下,规避政府竞争障碍性失灵成为文献关注的一个重点。由于现有文献对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消极竞争行为缺乏一个宏观的、系统的专家性分析,缺乏一个有效的对竞争秩序的治理机制,这就为《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
2.关于竞争秩序的形成路径,通过比较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秩序观、建构主义,《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主张哈耶克的“许多人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设计的产物”的竞争秩序观更科学地解释了竞争秩序的形成;认为制度经济学是分析竞争秩序的有力工具,它通过剖析主体行为的制度背景、行为主体与制度环境互动来揭示竞争秩序的形成规律。
3.地方政府是经济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统一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受公共理性的制约。在地方政府竞争中,其竞争行为既可能表现为具有公共利益之“公共善”的积极竞争行为,也可能表现为追求私利之“怪兽”的消极竞争行为,关键取决于制度健全与否。
4.消极竞争行为的表现为三种形式:(1)外部性,即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以弥补市场缺陷的一种副产品;(2)机会主义,即地方政府在考虑和追求自我利益时,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大利益的行为倾向;(3)地方保护主义,即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干涉市场运行、形成市场割据的行为倾向。
5.在竞争秩序的危害方面,消极竞争行为分别对法制条件、市场条件和价值理念等三方面产生了侵损:(1)在法制条件方面,对政府法治和财产权制度的侵损;(2)在市场条件方面,从限制市场进入、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自主经营权、价格控制等方面进行侵损;(3)价值理念方面,政府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而是代表官僚利益或某一地区利益。
6.消极竞争行为的形成机理。消极竞争行为是在体制转轨的背景下产生的,行政性分权、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变革是其形成的制度背景。地方政府经济理性的“放大”,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成为消极竞争行为的诱因;约束机制的缺失进一步推动了消极竞争行为的产生。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权的自我约束缺失、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式微以及区域合作机制低效,这些约束机制的弱化成为消极竞争行为形成的催化剂。
7.要实现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有效治理,就必须对消极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实现竞争由资源模式转向制度模式。这是因为以要素竞争和产品竞争为内容的资源模式,其竞争行为往往表现为地方保护、外部性、机会主义,这给竞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要有效规制消极竞争行为,必须转变政府经济职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重塑行政伦理观、营造新型竞争与合作关系。
8.长三角区域内地方政府竞争愈演愈烈,存在着招商引资过度竞争、地方保护主义、产业同构、区域一体化进程缓慢等问题。规制长三角地区竞争秩序,必须从产业结构的调整、协调机制的创新、市场制度的完善、发展战略的科学定位等方面着手。
本研究的创新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竞争秩序形成路径的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比较了关于竞争秩序的不同学说,认为制度经济学是分析竞争秩序的有力工具;从地方政府是经济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统一体的理论假设出发,论证了其竞争行为既可能表现为积极竞争行为,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竞争行为,关键取决于制度健全与否。
第二,消极竞争行为形成机理之多层次研究。消极竞争行为的形成是在体制转轨的制度背景下产生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之经济理性的“放大”,成为消极竞争行为的诱因;约束机制的缺失和弱化进一步推动了消极竞争行为的产生,成为消极竞争行为形成的催化剂。
第三,地方政府竞争模式的资源模式和制度模式之概括。从经济增长理论出发,把中国地方政府竞争概括为资源模式和制度模式。比较两种竞争模式下的竞争秩序特征,论证了制度竞争模式规制消极竞争行为、实现由资源竞争模式转向制度竞争模式的四个论点。
总之,地方政府竞争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研究课题,《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治理:基于消极竞争行为的研究》将对中国地方政府竞争及竞争秩序的研究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并对治理竞争秩序的政府政策咨询方面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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