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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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