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实务系列读本之一(法规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手册
作者:李光 主编
出版: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0.3
页数:84
定价:18.00 元
ISBN-13:9787306036087
ISBN-10:7306036084
去豆瓣看看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条 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2
第二条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4
第三条 不得私立账户/6
第四条 不得随意提供借贷或担保/8
第五条 不得随意与本人进行交易/10
第六条 不得私自占有公司交易佣金/12
第七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14
第八条 持股1年内不得转让/17
第九条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20
第十条 董事应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22
第十一条 董事不得向公司无理借款/23
第十二条 五条 件接受股东质询/24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26
第十四条 监事须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27
第十五条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28
第十六条 买入(卖出)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卖出(买入)/30
第十七条 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33
第十八条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36
第三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业绩预报公告前10曰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40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曰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42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44
第二十二条 每年交易额度为25%/46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交易进行督导/48
第二十四条 注意个人信息的申报时点/49
第二十五条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票/51
第二十六条 在承诺期内不得转让股票/53
第二十七条 持股变动2个交易日内上报/55
第二十八条 亲属持股应予以披露//57
第四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必须真实/60
第三十条 不得非法侵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63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他人牟私利/65
第三十二条 不得收取任何回扣/67
第三十三条 国有单位的相关情况/69
第三十四条 不得向公司人员行贿/70
第三十五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司相关行为/72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行为/75
第五部分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独立经营/78
第六部分 名词解释
一、高级管理人员/82
二、窗口期/82
三、内幕人员/82
四、内幕消息/83
李光,工商管理博士,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本市场资深专家。曾历任国内外证券公司、区域证券交易所、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证券业协会创始人及秘书长;长期从事证券研究、证券投资、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任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
《资本市场实务系列读本之一(法规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手册》摘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共37条,每条都有简单的注释或批注,配有翔实具体的案例以及精彩点评,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本书采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分别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本书编写的案例除个别采用了真实资料外,大部分由现实案例改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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