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
第五条 [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第八条 [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备案和内容]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方法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第十七条 [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 [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统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报送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能够识别或推断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开统计资料供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三十六条 [检查对象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责任一]
第三十九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责任二]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一]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二]
第四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含义]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统计法修订前后对照精解
第三部分 附录
一、统计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 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 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 例
土地调查条 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修订草案的说明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相关立法资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国人大网上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广东、安徽两省有关部门和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