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条 [房屋征收]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支付出让金]
第十七条 [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土地期限]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第二十九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条 件]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 [抵押办理凭证]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的定义]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
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
……
房地产交易
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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