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应用1 物权法上的物的特征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应用2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应用3 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应用4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定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应用5 物权设立不成立不影响物权合同的效力
应用6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应用7 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的适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应用8 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登记簿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应用9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应用10 预告登记对房地产开发商处分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应用11 物权登记和商事登记对民事权益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