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应用1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应用2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
应用3 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的区别
应用4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认定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入
第十九条【驾驶证】
应用5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不以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驾驶培训班作为条件
应用6 未按时领回吊扣期满的驾驶证情况下继续驾驶机动车可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