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解析
中国的相关法令,不论在内地或台湾地区,都是在新公约出台之前就早已制定实施的,因此难免与新公约的规范有些相冲突之处,并且可能在未来产生国际上的纠纷。本书列出的两项列表或许可以更进一步地说明,为何新公约会为中国带来若干潜在的纠纷或困难。
藉由仔细设计的国际“合作”、“协调”和“商讨”的程序,以及所有这些详细规范的“通知”、“报告”、“通报”等义务,新公约连同其附件中的14项规章,已经成功地创造了一套有效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而且没有严重地侵入其它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原本适用范畴。
藉由仔细设计的国际“合作”、“协调”和“商讨”的程序,以及所有这些详细规范的“通知”、“报告”、“通报”等义务,新公约连同其附件中的14项规章,已经成功地创造了一套有效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而且没有严重地侵入其它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原本适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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