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登记错误的责任
登记费用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物权保护的程序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所有权权能
设立他物权
国家专有
征收
耕地保护
征用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国有的土地范围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有文物
国有基础设施
国家机关的物权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保护
国有资产监管
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城镇集体所有权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所有权保护
私人所有权范围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权
私有财产保护
企业出资人
法人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
专有部分的权能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