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海岛和海岛保护定义]
第三条 [海岛保护和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海岛保护管理体制]
第六条 [海岛命名及名称标志设置]
第七条 [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及保护义务]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第九条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条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海岛保护规划修改]
第十四条 [海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调查评估]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海岛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海岛淡水资源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海岛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海岛生物物种保护]
第二十条 [海岛实验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海岛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海岛军事设施和公益设施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有居民海岛工程建设原则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限制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及采挖海砂]
第二十七条 [填海围海和填海连岛的审批管理]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保护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第二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和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废水、废物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
第三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旅游活动]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特殊用途海岛范围]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保护]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填海围海和填海连岛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和红树林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采石、挖海砂和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及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领海基点岛、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损毁领海基点标志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和公益设施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法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低潮高地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七条 [本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八条 [本法的实施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巨碘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附录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
1.我国海岛的基本情况
2.我国海岛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的有关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4.社会公众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5.中央有关部门对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6.辽宁省调研情况简报
7.浙江省调研情况简报
8.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规定的意见
9.赴宁波、青岛调研无居民海岛权属等问题简报
1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的意见
1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海岛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附录四: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节录)
2.外国海岛立法情况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