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界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权限】
第五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六条 【用工不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
第七条 【用工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
第八条 【职工名册】
第九条 【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
第十条 【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
第十一条 【合法协商】
第十二条 【特殊劳动岗位】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执行标准的确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条 【代通知金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退休】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月工资计算标准】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的禁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支付工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适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
(2005年5月11日)
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1995年4月27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l0月31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4月26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9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
行业农民工劳动会厨管理的通知
(2005年4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1003年5月30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3月3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6日)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25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5年1月1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年7月31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4月29日)
关于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可作为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依据的函
(2007年10月19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19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10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