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

导论/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1
第二节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3
一、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3
二、登记是确权还是确认?/11
三、登记是许可吗?/13
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前提:不动产登记审查职责的定位/16
第一节 关于形式审查/17
一、法国的契据登记制度/18
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22
第二节 关于实质审查/23
一、瑞士的登记审查模式/25
二、澳大利亚的“托伦斯登记制度”/26
第三节 两种审查模式的优劣比较/27
一、形式审查的优劣势/28
二、实质审查的优劣势/30
三、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33
第四节 物权法第12条的解读——审查模式在我国的定位/37
一、我国审查模式的争论/38
二、我国登记审查方式的理性定位/39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44
第一节 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及其目的/44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44
二、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目的/46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界定/61
第三节 比较及借鉴/63
一、美国司法审查标准/63
二、英国司法审查标准/67
三、德国司法审查标准/73
四、法国司法审查标准/77
五、域外司法审查标准综述/81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成因、挑战及新理念/8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86
一、同类案件审查标准宽严不一/86
二、对登记结束后发现的否定性事实和证据的适用标准混乱/88
三、是否适用合理性标准认识模糊/90
四、对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审查标准理解不清/92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现状的成因/93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93
二、理解层面的原因/94
三、实践层面的原因/95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面临的挑战/97
一、登记审查权限的“瓶颈”难以逾越/97
二、登记审查能力的限度难以逾越/99
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度难以逾越/100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新理念/101
一、标准的确立要合乎审查目的的内在要求/101
二、标准的确立应注重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104
三、强弱适宜深浅适度/105
四、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有机结合/111
五、尊重物权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及一物一权原则/113
六、物权要平等保护/117
七、登记程序要正当/121
第四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架构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之方法论/122
第一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及其基本特征/123
第二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36
一、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积淀/137
二、裁判理性与法律推理的理论和实践铺垫/146
三、实践经验与方法的积累/150
第三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的必要性/155
一、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目的的实现/155
二、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158
三、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160
第四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适用的可行性/162
一、制度层面的支撑/162
二、审查实践的回应——从过去到现在与未来的发展态势/164
三、国外的成功经验/167
第五节 司法自限——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中的必要参数/169
一、司法审查权自限的美国经验/169
二、物权原因分析法下司法审查权自限的辩证/175
第五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理论下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与应用/182
第一节 以物权流转为基本形态的审查标准/182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的审查标准/183
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188
三、不动产物权注销登记的审查标准/201
第二节 以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为基准的审查标准/205
一、不动产登记的证据审查标准及证明标准/206
二、不动产登记法律适用的衡量标准/222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审查标准/240
四、不动产登记超越职权的认定标准/255
五、不动产登记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267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补充——关于案例指导制度/283
一、判例制度的英美经验/284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当代的发展/288
三、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289
四、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架构/291
结论/293
参考文献/295
后记/313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1
第二节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3
一、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3
二、登记是确权还是确认?/11
三、登记是许可吗?/13
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前提:不动产登记审查职责的定位/16
第一节 关于形式审查/17
一、法国的契据登记制度/18
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22
第二节 关于实质审查/23
一、瑞士的登记审查模式/25
二、澳大利亚的“托伦斯登记制度”/26
第三节 两种审查模式的优劣比较/27
一、形式审查的优劣势/28
二、实质审查的优劣势/30
三、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33
第四节 物权法第12条的解读——审查模式在我国的定位/37
一、我国审查模式的争论/38
二、我国登记审查方式的理性定位/39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44
第一节 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及其目的/44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44
二、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目的/46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界定/61
第三节 比较及借鉴/63
一、美国司法审查标准/63
二、英国司法审查标准/67
三、德国司法审查标准/73
四、法国司法审查标准/77
五、域外司法审查标准综述/81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成因、挑战及新理念/8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86
一、同类案件审查标准宽严不一/86
二、对登记结束后发现的否定性事实和证据的适用标准混乱/88
三、是否适用合理性标准认识模糊/90
四、对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审查标准理解不清/92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现状的成因/93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93
二、理解层面的原因/94
三、实践层面的原因/95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面临的挑战/97
一、登记审查权限的“瓶颈”难以逾越/97
二、登记审查能力的限度难以逾越/99
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度难以逾越/100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新理念/101
一、标准的确立要合乎审查目的的内在要求/101
二、标准的确立应注重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104
三、强弱适宜深浅适度/105
四、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有机结合/111
五、尊重物权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及一物一权原则/113
六、物权要平等保护/117
七、登记程序要正当/121
第四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架构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之方法论/122
第一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及其基本特征/123
第二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36
一、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积淀/137
二、裁判理性与法律推理的理论和实践铺垫/146
三、实践经验与方法的积累/150
第三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的必要性/155
一、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目的的实现/155
二、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158
三、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160
第四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适用的可行性/162
一、制度层面的支撑/162
二、审查实践的回应——从过去到现在与未来的发展态势/164
三、国外的成功经验/167
第五节 司法自限——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中的必要参数/169
一、司法审查权自限的美国经验/169
二、物权原因分析法下司法审查权自限的辩证/175
第五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理论下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与应用/182
第一节 以物权流转为基本形态的审查标准/182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的审查标准/183
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188
三、不动产物权注销登记的审查标准/201
第二节 以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为基准的审查标准/205
一、不动产登记的证据审查标准及证明标准/206
二、不动产登记法律适用的衡量标准/222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审查标准/240
四、不动产登记超越职权的认定标准/255
五、不动产登记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267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补充——关于案例指导制度/283
一、判例制度的英美经验/284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当代的发展/288
三、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289
四、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架构/291
结论/293
参考文献/295
后记/313
王旭军,男,37岁,蒙古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英国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硕: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内蒙古师范大学MPA硕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内蒙古分院兼职教师。2006-200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遴选赴英国伦敦大学留学,攻读国际比较法,并获MA硕士学位。同期赴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国访问学习,并受到现任国际法院院长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英籍]、前任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中国籍]以及现任英国司法大臣杰克一斯特劳(JackStraw)的亲切接见。
主要学术成果:个人专著《法治视野下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2002年《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正义的立法完善》获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2003年《论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获全国法院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论缓刑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获全区综治理论研讨会一等奖,《关于诱导性犯罪的分析与思考》获全区法院学术研讨会一等奖;2004《执行中若干物权问题的探讨》获全区法院学术研讨会二等奖,《现代司法理念框架下的行政审判监督制度重构》获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5年《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研究》获内蒙古法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006年《和谐——穿行于WTO视野下的司法审查新境界》获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7年《比较法视野下拆迁行政案件中公私物权之博弈》、《行政案件中法官的能动性》分获全国法院第十九屑学术研讨会二、三等奖;2008年《The scope of iudicial review and human right》获全国首届法律英语大赛二等奖,《论法治辩证下的以人为本》获东北法治论坛(四省区法学会)学术征文二等奖,《论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获十三省区经济法30年学术论坛一等奖,《比较法视野下拆迁行政案件中公私物权之博弈》获内蒙古第二届哲学社会学成果一等奖(政府奖);2009年《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型意识的法治思辨一一以民告官为视角》获中国法治30年征文三等奖,《涉诉信访中的法官能动性》获全区法官论坛一等奖,《政府职能转型意识的法治思辨》获东北法治论坛一等奖,《土地登记司法审查标准探微》获全国行政审判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征文一等奖,获《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获环渤海法治论坛一等奖;并有70余篇论文发表于省级和国家级刊物。
主要学术成果:个人专著《法治视野下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2002年《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正义的立法完善》获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2003年《论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获全国法院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论缓刑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获全区综治理论研讨会一等奖,《关于诱导性犯罪的分析与思考》获全区法院学术研讨会一等奖;2004《执行中若干物权问题的探讨》获全区法院学术研讨会二等奖,《现代司法理念框架下的行政审判监督制度重构》获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5年《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研究》获内蒙古法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006年《和谐——穿行于WTO视野下的司法审查新境界》获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7年《比较法视野下拆迁行政案件中公私物权之博弈》、《行政案件中法官的能动性》分获全国法院第十九屑学术研讨会二、三等奖;2008年《The scope of iudicial review and human right》获全国首届法律英语大赛二等奖,《论法治辩证下的以人为本》获东北法治论坛(四省区法学会)学术征文二等奖,《论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获十三省区经济法30年学术论坛一等奖,《比较法视野下拆迁行政案件中公私物权之博弈》获内蒙古第二届哲学社会学成果一等奖(政府奖);2009年《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型意识的法治思辨一一以民告官为视角》获中国法治30年征文三等奖,《涉诉信访中的法官能动性》获全区法官论坛一等奖,《政府职能转型意识的法治思辨》获东北法治论坛一等奖,《土地登记司法审查标准探微》获全国行政审判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征文一等奖,获《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获环渤海法治论坛一等奖;并有70余篇论文发表于省级和国家级刊物。
在以往的理论和实践当中,似乎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那就是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私法不进公法的门,公法不越私法的界。在这种传统理念的束缚下,很难形成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更多的是以某一学科的“惯性思维”强加到学科交叉的问题之中。物权法颁布后,我们开始思考如何在公法的语境下合理而准确地适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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