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应用1 出租房屋被拆迁的处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应用2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职责
应用3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方式及职责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应用4 公共利益六项情形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应用5 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应用6 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应用7 房屋拆迁中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应用8 单方委托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应用9 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用10 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应用11 违法建筑界定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
应用12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应用13 对拆迁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处理
应用14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卖他人的处理
应用15 拆迁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