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

目 录内容简介
作为晚清修律的开创性成果,《公司律》的产生对于近代中国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深远的意义。这种影响与意义不仅表征为成文法形式的确立,还渗透至国民的思想深处,唤醒其权利意识与法制理念。
在后继的发展中,中国近代公司法改革历经了艰辛的过程,从晚清的《公司律》到《商法调查案·公司律》,再到北洋时期的公司立法,包括《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和《公司保息条例》及其修正,直至最后司法判例与司法解释对成文法律的补充与融合。通过对上述阶段的全面分析与深入研究,本文试图证明,与从商人自治中孕育而生的西方公司法不同,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更多的取决于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理念的勃兴和法制程度的提高,这种博弈逐渐从法律领域外的无序运行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的权力制衡,政府权力日益接受法律的约束与限制,商人利益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将结合六章的内容阐述这一观点。
《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最后认为,在传统社会中,政府奉行的是“重农抑商”的执政原则,而商人们则习惯于和政治保持足够的距离,“在商言商”是他们一贯的守则。但近代社会动荡的格局改变了这种状况,它将政府与商人同时卷入社会变革的漩涡中。在公司法律近代化的平台上,双方根据自身力量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对政府而言,开始由“无限权力”过渡到“有限权力”,因为法律范畴内的权力运作才是文明社会中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商人作为公司法的承受者,对于公司法的影响随着自身力量的壮大而不断增强,这也是公司法作为商法的本质所在。
在后继的发展中,中国近代公司法改革历经了艰辛的过程,从晚清的《公司律》到《商法调查案·公司律》,再到北洋时期的公司立法,包括《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和《公司保息条例》及其修正,直至最后司法判例与司法解释对成文法律的补充与融合。通过对上述阶段的全面分析与深入研究,本文试图证明,与从商人自治中孕育而生的西方公司法不同,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更多的取决于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理念的勃兴和法制程度的提高,这种博弈逐渐从法律领域外的无序运行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的权力制衡,政府权力日益接受法律的约束与限制,商人利益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将结合六章的内容阐述这一观点。
《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最后认为,在传统社会中,政府奉行的是“重农抑商”的执政原则,而商人们则习惯于和政治保持足够的距离,“在商言商”是他们一贯的守则。但近代社会动荡的格局改变了这种状况,它将政府与商人同时卷入社会变革的漩涡中。在公司法律近代化的平台上,双方根据自身力量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对政府而言,开始由“无限权力”过渡到“有限权力”,因为法律范畴内的权力运作才是文明社会中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商人作为公司法的承受者,对于公司法的影响随着自身力量的壮大而不断增强,这也是公司法作为商法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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