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适用提要
信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仿界定
第三条 信访为民
第四条 信访工作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和下访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走访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继承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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