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

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
一、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过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三、我国旧破产制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和我国新破产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 企业破产的原理
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性质
一、企业破产法的性质定位
二、企业破产的性质表现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破产能力
二、新破产法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
三、关于自然人破产的问题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其缺陷
二、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三、破产障碍和破产申请的限制
第四节 跨境破产
一、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二、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
三、新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
第三章 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主体
三、申请材料
四、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对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事务管理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概述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节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企业
一、接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对企业的接管手续
三、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四、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二、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三、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四、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章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二、债权申报的受理机构
三、债权申报的方式
四、债权申报的原则
五、申报的债权种类
六、债权申报的效力
七、债权申报的变更和撤回
八、债权申报的接受和注意事项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二、破产重整的申请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
四、重整程序的结束
五、重整期间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二节 破产和解制度
一、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
二、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
三、提出和解申请的时间
四、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审查
五、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
六、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七、和解协议的终止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作出
二、破产宣告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四、追加分配
五、连带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四、破产犯罪
附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曰起施行)
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3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
议通过)
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附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附录8: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附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附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附录11:北京法院首次用摇号确定破产企业新管家(中国普法网报道)
附录12: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决定书
参考文献
后记
一、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过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三、我国旧破产制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和我国新破产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 企业破产的原理
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性质
一、企业破产法的性质定位
二、企业破产的性质表现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破产能力
二、新破产法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
三、关于自然人破产的问题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其缺陷
二、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三、破产障碍和破产申请的限制
第四节 跨境破产
一、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二、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
三、新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
第三章 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主体
三、申请材料
四、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对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事务管理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概述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节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企业
一、接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对企业的接管手续
三、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四、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二、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三、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四、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章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二、债权申报的受理机构
三、债权申报的方式
四、债权申报的原则
五、申报的债权种类
六、债权申报的效力
七、债权申报的变更和撤回
八、债权申报的接受和注意事项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二、破产重整的申请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
四、重整程序的结束
五、重整期间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二节 破产和解制度
一、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
二、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
三、提出和解申请的时间
四、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审查
五、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
六、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七、和解协议的终止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作出
二、破产宣告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四、追加分配
五、连带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四、破产犯罪
附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曰起施行)
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3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
议通过)
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附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附录8: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附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附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附录11:北京法院首次用摇号确定破产企业新管家(中国普法网报道)
附录12: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决定书
参考文献
后记
张小炜,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炜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司法部、国家科委授予的“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司法部、国家计委授予的“从事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资格”。参加的社会工作:第十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扶贫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团中央青少年预防犯罪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1999-2001)、第六届(2001-2004)、第七届(2004-2007)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保护委员会副会长;內蒙古阿拉善盟(左旗)沙化土地治理工程发起人;广西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1998年至1999年度、2001年度、2003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度、2003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尹正友,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和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为财政部、人事部注册管理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关村不动产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高级法律顾问、北京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局法律顾问、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结合本人在企业重组改制、投资、破产清算、反垄断、房地产等相关业务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主持编写了《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出版),深受广大考生的欢迎。2007年6月,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担任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办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
尹正友,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和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为财政部、人事部注册管理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关村不动产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高级法律顾问、北京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局法律顾问、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结合本人在企业重组改制、投资、破产清算、反垄断、房地产等相关业务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主持编写了《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出版),深受广大考生的欢迎。2007年6月,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担任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办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
《的实施与问题》作者结合相关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对新《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对部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有益的探讨。该书无论从立意上还是内容上,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其中对部分问题的研究将对正在进行的《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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