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cepa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1.1 管理咨询
1.2 会展服务
1.3 广告
1.4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1.5 建筑及房地产
1.6 医疗及牙医服务
1.7 分销服务
1.8 物流服务
1.9 货代服务
1.1 0 仓储服务
1.1 1 运输服务
1.1 2 旅游服务
1.1 3 视听服务
1.1 4 法律服务
1.1 5 银行业
1.1 6 证券业
1.1 7 保险业
1.1 8 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章 cep适用的主要税种
2.1 增值税
2.2 消费税
2.3 营业税
2.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5 个人所得税
2.6 土地增值税
2.7 印花税
2.8 城市房地产税
2.9 车船使用牌照税
2.1 0 契税
第三章 cepa业务涉及的主要税收规定
3.1 管理咨询
3.2 会展服务
3.3 广告
3.4 会计服务、法律服务
3.5 建筑及房地产
3.6 医疗及牙医服务
3.7 分销服务
3.8 物流服务
3.9 货代服务
3.1 0 仓储服务
3.1 1 运输服务
3.1 2 旅游服务
3.1 3 视听服务
3.1 4 银行业
3.1 5 证券业
3.1 6 保险业
3.1 7 增值电信业务
第四章 cepa相关业务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第五章 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
第六章 临时来内地从事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七章 税收征管
第八章 附件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