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本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
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职责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工时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等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形式的规定
第十一条——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的规定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六条——利用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內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的约定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內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密、竞业限制约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申的违约金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工会对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自动续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