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篇
第一章 普通法体系相关内容简介
一、“先例”在普通法体系中的作用
二、普通法体系中法律的解释者
三、普通法系的审理程序
第二章 专家组和上诉报告在争端中的地位
一、《关贸总协定》(《GATT》)框架下专家组的报告
二、世贸组织框架下专家组的报告
三、世贸组织框架下上诉机构的报告
第三章 世贸组织协议的解释
第四章 磋商程序
一、磋商请求书中内容的要求
二、磋商措施范围和专家组审理措施范围是否必须完全一致
三、磋商是否必须充分
四、磋商的保密性
五、磋商的目的之一:澄清有关争端的事实
第五章 专家组的设立
一、成立专家组
二、“争论中的措施”
三、在审理阶段争端措施发生变化
四、在审理阶段争端措施取消
五、“起诉的法律依据”
六、关于没有列明的诉请
七、仅仅对有关规定进行列举
八、正当程序目标
九、对专家组设立申请书面综合观点
第六章 专家组的管辖权
一、专家组的管辖权
二、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第七章 专家组寻求信息
一、DSU第13条给予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
二、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力
三、提供证据和信息的义务
四、拒绝专家组提交信息的要求
五、专家组和未寻求的信息:“法庭之友”报告
六、专家信息
七、专家组“寻求信息”的“约束”
第八章 举证责任
一、“有初步证据的案件”
二、举证责任就转移
三、“积极抗辩”
四、“一般例外”的举证责任
五、专家证据:专家提供的信息
六、反向推断
七、证据的可接纳性
八、呈交证据的期限
九、专家组的裁量权
第九章 专家组程序
一、专家组的职责
二、客观评估
三、专家组是否应该审议在职权范围内提及的所有事项的义务(司法节制原则)
四、递交的书面材料
五、专家组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章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关系(上诉机构权限)
一、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二、上诉机构的实践操作选择
三、上诉机构既不维持也不推翻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规定
下篇
第一章 《关贸总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关系
一、《关贸总协定》(《GATT》)第1条、第3条和第20条的关系
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GATT》第1条、第3条的关系
三、《SPS》、《TBT》和《GATT》第20条的关系
第二章 国民待遇
一、“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二、辨别“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案例
三、加拿大与欧共体关于石棉进口措施的争端(“欧共体—石棉案”)
四、《GATT》第11条及第3条第4款的适用
第三章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例外条款
一、《GATT》框架下的争端特点
二、《GATT》框架下的争端审理小结
三、《GATT》框架下案例
四、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争端特点
五、世贸组织期间审理的小结
六、世贸组织框架下部分案例
第四章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农业协议》的关系
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农业协议》的关系
二、《TBT》与《SPS》科学证据的区别
第五章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一、《SPS》体现的基本原则
二、案例
第六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一、《TBT》适用的时间、范围
二、《TBT》体现的基本原则
案例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