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l
第二条 调整范围l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分类及分级标准1
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3
第五条 应对工作原则4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5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5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7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8
第十条 公开原则9
第十一条 应对行为合理性原则9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10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10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11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12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12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12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12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14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14
第二十条 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15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16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安全管理17
第二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17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18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18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19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串20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20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20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2l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21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22
第三十三条 通信保障23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支持24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24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24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25
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25
第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制度26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26
第四十条 信息评估制度27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28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29
第四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30
第四十四条 三、四级预警的应对措施31
第四十五条 一、二级预警的应对措施32
第四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33
第四十七条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33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34
第四十八条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要求34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35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木36
第五十一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38
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39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40
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41
第五十五条 群众性基层组织应急职责41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41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的义务42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42
第五十八条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42
第五十九条 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43
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44
第六十一条 善后工作45
第六十二条 事后查明原因总结经验45
第六章 法律责任46
第六十三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46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48
第六十五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49
第六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50
第六十七条 民事责任50
第六十八条 刑事责任50
第七章 附则51
第六十九条 紧急状态51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52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3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 例6l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67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 例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