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 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
[随机抽取样品]
[重复检查的合法性]
[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
[通报]
[培训]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 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类别]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条 件]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
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广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名]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