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套装上下册)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但公司自发地作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只有按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律规范设立、组织、活动的公司,才能发挥其现代企业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于1993年。它的施行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的立法文件也不断颁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2004年12月31日)等等,这些规定无疑增加了本法的可操作性。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于1993年。它的施行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的立法文件也不断颁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2004年12月31日)等等,这些规定无疑增加了本法的可操作性。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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