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第六条【男女平等】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八条【土地资源的保护】第九条【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管理的指导部门和管理部门】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发包主体】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的原则】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承包期限】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的生效】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颁发】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第二十五条【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第二十八条【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第三十条【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第三十一条【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