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历史

在黑暗的中世纪,窃贼和凶手要被处以死刑,这一点和18世纪的刑罚制度也大致相似。那时的死刑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为了惩罚罪犯,一方面是为了平息神的怒火。犯人经常被当作祭祀的牺牲品被处死,其手段极其残酷的野罚。即使到了基督教义传遍世界的时候,血腥的刑罚也没有一点改观的迹象。罗马人和他们周围的野蛮民族竞相使用新式的更加令人痛苦的死刑方法,殉难者不计其数。事实上,《刑罚的历史》主要是欧洲的刑罚史,尽管其中也涉及到亚洲、美洲和大洋洲等地区,但我们所见到的更多还是长时间笼罩着欧洲的司法黑暗。以高度文明的自傲的欧洲人也许无法相信他们的先人竟发明过那么多的折磨犯罪嫌疑人的手段。直至近代,被宣布有罪的人通常只有两条路——死亡或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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