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五条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第六条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第九条 [商标的显著性]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 [恶意注册的禁止]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第二十四条 [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际展览会中的I临时保护]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条 [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
第三十一条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第三十二条 [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 [商标局裁定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六条 [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裁定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第五十条 [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诉讼]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二条 [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第五十五条 [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 [赔偿数额]
第五十七条 [临时保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六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商标规费]
第六十四条 [时间效力]
配套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2002年3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4月5日)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商标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2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2009年1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违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7日)
商标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商标使用问题以及向外方转让商标问题的意见
(1993年2月2日)
商标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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