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
作者:胡志超 著
出版:法律出版社 2010.7
页数:298
定价:25.00 元
ISBN-13:9787511808554
ISBN-10:7511808557
去豆瓣看看 中文摘要/1
Abstract/1
导论/1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1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目标/4
三、研究方法/8
第一章破裂主义与离婚法律制度理念转型/11
第一节破裂主义与法定离婚理由/11
一、破裂主义是等权主义/12
二、破裂主义是无责主义/14
三、破裂主义是夫妻关系本位主义/17
四、破裂主义是概括主义/18
第二节破裂主义与离婚法律体系/21
一、有责主义离婚法律体系/22
二、破裂主义离婚法律体系/23
第二章破裂主义的历史源流/29
第一节中国破裂主义的历史源流/29
一、“和离”与破裂主义/29
二、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与破裂主义/33
三、新中国《婚姻法》与破裂主义/35
第二节域外破裂主义的历史源流/38
一、英国破裂主义的源流/39
二、美国破裂主义的源流/41
三、法国破裂主义的源流/44
四、德国破裂主义的源流/47
五、俄罗斯破裂主义的源流/49
六、其他国家破裂主义的立法/51
第三章破裂主义的理论基础/56
第一节破裂主义与婚姻本质/56
一、现代婚姻是外在实体性和内在伦理性的统一/56
二、婚姻的实体性与婚姻破裂/61
三、婚姻的伦理性与感情破裂/67
第二节破裂主义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任务/72
一、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婚姻,瓦解其他类型婚姻/73
二、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78
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86
第三节破裂主义与离婚率/95
一、影响离婚率的因素和机制/99
二、社会主义中国降低离婚率的对策/113
第四章破裂主义与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整合/120
第一节婚姻破裂主义和感情破裂主义/120
一、婚姻破裂主义和感情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120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兼采并蓄/124
三、从“感情破裂”兼采“婚姻破裂”到“婚姻破裂”兼采“感情破裂”/130
第二节绝对破裂主义和相对破裂主义/140
一、绝对破裂主义和相对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140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绝对破裂主义/143
三、绝对破裂主义视野中救助“困苦”方的思路和原则/154
第三节积极破裂主义和消极破裂主义/179
一、积极破裂主义和消极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180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积极破裂主义/183
三、积极破裂主义离婚立法中对婚姻过错的制裁/190
第四节概括破裂主义和例示破裂主义/203
一、概括破裂主义和例示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203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相对例示破裂主义/205
三、相对例示破裂主义下婚姻破裂的证明事由/209
第五章破裂主义与能动性司法/212
第一节能动性司法的意义和任务/212
一、“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司法的意义/212
二、从《法国民法典》到《瑞士民法典》:能动性司法的历史考察/214
三、破裂主义与能动性司法双重视角下离婚司法的任务/222
第二节破裂主义与挽救婚姻、拯救感情/228
一、挽救婚姻关系/229
二、捍卫婚姻伦理/245
第三节破裂主义与家事裁判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269
一、我国应设立婚姻审判庭/269
二、婚姻案件审判程序/281
结语/285
参考文献/287
后记/297
胡志超,男,汉族,1966年生,湖北鄂州人。武汉人学法学学士(1982~1986),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硕士(1986~1989),武汉人学民商法博士(2005~2009)。曾任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副教授,广东法官学院常务副院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局副局长,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独著《执行威慑机制研究》,合著《民事执行策略与方法》、《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在《新闻与传播研究》、《伦理学》、《中国记者》、《武汉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暨南学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天府新论》、《婚姻与家庭》、《社会学》、《民商法论丛》、《判解研究》、《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案例选》、《南方周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杂志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专著被中国法学会授予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论文曾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全国法院适用合同法征文一等奖等多种奖项。
破裂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裂主义是指以婚姻或夫妻感情在客观上陷于破裂,继续夫妻共同生活已不可能为内容的法定离婚理由;广义的破裂主义是指以法定离婚理由(即狭义的破裂主义)为核心的,与法定离婚理由相协调的,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过错制裁以及离婚程序、登记离婚等一系列制度组成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法定离婚理由,它以婚姻生活的客观状况为中心,以婚姻社会职能的发挥程度、社会意义的实现程度为评价标准,以婚姻在事实上死亡、无法期待继续夫妻共同生活为准予离婚的根据,具有等权、无责、概括和以婚姻关系的现状为本位的特点,是法定离婚理由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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