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书
第三十一条 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