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
[信访]
[信访人]
[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三条 [信访要求]
第四条 [信访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解决问題]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疏导教育]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及下访制度]
[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对象]*
[职务行为]
[法律、法規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內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信访的提出]
[重复信访的处理]
[逐级上访的程序]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 [信访代表]*
[超过5人以上就同一问题进行上访的,信访受理部门应
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 [信访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信访秣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哪些行政及纪律责任?]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处理信访事项时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应受怎样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 [回避]*
[不遵守回避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程序]*
[信访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理解]
[信访听证]
[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什么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关于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期限的计算问题]
[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应负哪些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查]
[复查机关]
[复查职责]
[复查期限]
[复查效力]
第三十五条 [复核]*
[复核机关如何进行审查?]
[复核意见应如何作出?]
第三十六条 [信访督办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信访分析报告]
[在信访情况报告中,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趣暴、激化矛盾的,应如何处理?]
第四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
[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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