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八条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四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征地安置补偿
“四荒”资源承包管理
承包争议解决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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