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权利的宪政审视
作者:陈纯柱 著
出版: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0.4
定价:26.00 元
ISBN-13:9787561447703
ISBN-10:7561447701
去豆瓣看看 总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村民权利的宪政主张
一、村民自治的成长与村庄民主宪政体制的变革
二、村民权利行使的组织架构
三、村民权利在宪政制度中的规范和保障
第一编 村民自治的法理基础和权利依据
第一章 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和村民权利的行使
一、社区治理的内容规定和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
二、中国封建社会乡村自治管理体制的形成及演变
三、辛亥革命后乡村治理模式及其特征研究
四、中国共产党对乡村治理模式探索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五、中国村民社会的间接治理规律
第二章 村民社会的社会民主性质和法律适用
一、村民自治的社会民主性质理论
二、社会民主的直接参与目标
三、民法关系对社会民主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 村民自治中公共权利的合法性安排
一、村民的社会性动员与村庄权威的合法建构
二、村庄治理结构的选择与公开权力运作的合法性
三、村庄公共权力与社区权威的建构
第四章 自治体理论与村民权利的运行规则
一、村庄法人必然是村民自治合法的自治主体
二、村庄按照自治法人要求进行村民自治
三、自治体的开放性和社会责任
第五章 村民自治运行的宪政价值
一、村民自治的宪政意蕴
二、村民自治的宪政主张
三、村民自治的宪政审视
第二编 村民自治的主体建设和权利规范
第六章 村民自治中村民的社会分化与组织建构
一、村民自治中半熟人社会与村庄社区民主的组织资源
二、村庄社区民主进程中的自治组织资源的开发
三、村民自治中的社会格局革命与村庄组织建构
第七章 村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法律视野
一、村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主制度的本质
二、村民行使政治参与权利面临的现实困境
三、村民行使政治参与权利的保障机制选择
第八章 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为能力的培育与重塑
一、主体行为能力的构成与村民素质
二、社会转型期的村民政治行为能力审视
三、培养农村中等收入阶层.重塑村庄社区民丰的丰体基础
第九章 村民自治中村庄精英的活动机制
一、发挥村庄精英的作用,建立村庄精英的培养和认证制度
二、依法发展村庄社会关系联盟,建立村庄精英的活动机制
三、村庄精英的制度化参与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十章 村民自治中“两委”关系的制度规范
一、村民自治视野下要建立新型的“两委”关系
二、“主心骨”和“精英库”是村民自治的两大基石
三、构建党的基层组织活动方式转变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章 村民自治中权利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制度保障
一、社会责任感是履行村庄法人社会责任的基础
二、村庄法人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类型分析
三、建立社会责任的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三编 村民自治视野下村民权利的宪政诉求
第十二章 村民自治中的“四大民主权
一、村民“四大民主权”的合法性依据及运行的问题
二、村民“四大民主权”的法制化视野
三、规范村民“四大民主权”行使的措施探讨
第十三章 村民自治中的治理权
一、村民自治中治理权的主体和权利划分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实现村庄有序治理的保证
三、村庄治理的组织建构
第十四章 村民自治中的经济发展权
一、村庄经济的动态系统结构分析
二、村庄经济的发展为村民权利的行使奠定基础
三、村委会是村庄经济发展中的领袖集团
第十五章 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发展权
一、宪政视野下村庄政治行为的域界选择
二、村庄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耦合的两个基石
三、村庄政治行为耦合的社会条件分析
第十六章 村民自治中的文化发展权
一、村庄文化建设的使命:从认同到归属
二、村庄文化发展的平台:社会心理
三、村庄文化发展的途径:大众化
第十七章 完善村民自治立法,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
一、村民自治立法的进程及其特征
二、村民自治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分析
三、完善村民自治立法的路径选择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陈纯柱,汉族,1956年11月生。重庆市人。1982年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先后在四川省党校系统和重庆市委党校任教多年,担任教授,教研部主任。现任重庆邮电大学社科处处长、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生导师,重庆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专家。司法部法学项目评审专家,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被重庆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名师”称号。
陈纯柱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主持和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项,主持国务院三建委、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信产部和重庆市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多项。出版个人专著《村庄法人自治论》,主编《宪法政治研究》、《世界政党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12部;在《河北法学》、《北京社会科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有多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心《社会主义研究》、《哲学原理》、《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刊物全文转载。获得:省级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4项、二等奖3项、重庆市政府三等奖7项。
宪政是运用宪法合理分配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在理想的状态下,宪政表现为以制定宪法为起点、建立民主政治为内容、厉行法治为原则、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村民自治是亿万中国农民的创造,它是党政制度安排之下的法治之治,是法治精神之下的由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之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完政制度安排,落脚点是村民个人,归宿是村民权利。它是全体村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下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完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