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纳税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应税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第三条 【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第四条【免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救济金]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第五条 【减税】
第六条 【应税所得的计算】
[成本、费用、损失]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每次收入]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附加减除费用]
第七条 【境外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八条 【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
[全员全额扣缴中报]
[纳税申报]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
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外籍纳税入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第九条 【缴税期限】
[特定行业]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
[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条 【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利息所得的征税】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年2月18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2005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21007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一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2002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实用附录
附录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中报)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
附录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附录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附录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