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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