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村委会的设立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委会的组成
第七条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第八条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第九条村委会的社会职能
第十条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资格
第十四条村民名单
第十五条村委会的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罢免程序
第十七条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裁
第十八条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村委会成员出缺的补选
第二十条村委会的工作移交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村务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村务公开不实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村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
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协助政府工作及公益事业的经费来
源
第三十八条村委会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
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2009.8.27修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节录)(201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修正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8.27修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2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
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11.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
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4.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
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4.24)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03.6.23)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1.16)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1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