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义务教育
第三条 素质教育
第四条 平等的受教育权
第五条 受教育权的保障
第六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条 义务教育体制
第八条 教育督导
第九条 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法定学龄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保障
第十三条 督促入学、防止辍学
第十四条 禁止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 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二十条 专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 禁止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禁止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
第三十条 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机?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和流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重视德育
第三十七条 保证学生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条 教科书的定价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