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政的伦理价值研究
作者:陈寿灿 等著
出版:金城出版社 2011.5
页数:315
定价:25.00 元
ISBN-13:9787802518773
ISBN-10:7802518776
去豆瓣看看 绪论
一、人本法律观的伦理意蕴
(一)作为伦理的法律观的嬗变
(二)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着眼于人的伦理新视角
(三)人本法律观是一种体现伦理精神的法律理念
二、依法治国的辩证法
(一)依法治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二)依法治国是肯定与否定的统一
(三)依法治国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章 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理论缘起、历史逻辑与法理解释
一、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理论缘起
(一)社会主义宪政的表象与实质
(二)伦理维度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的特殊地位
(三)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历史逻辑与法理解释
(一)社会主义的历史逻辑与法理解释
(二)社会主义完政的历史逻辑与法理解释
(三)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历史逻辑与法理解释
第二章 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性伦理观
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伦理本质
(一)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历史演变
(二)社会主义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伦理本质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及其伦理基础
(一)国家权力来源的学说
(二)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来源
(三)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伦理基础
三、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权力运作的伦理价值
(一)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权力运作的根本价值诉求
(二)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权力运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三)安定有序: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权力运作的重要价值诉求
四、根本伦理观:比较法视野中社会主义宪政的权力伦理观
(一)资本主义宪政的权利伦理观
(二)社会主义宪政的权力伦理观
(三)新的宪政伦理观念:权利与权力平衡的秩序伦理观
第三章 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性伦理观
一、中国传统社会政法伦理的内容及其特征
(一)大一统理念
(二)群体本位主义
(三)亲民和谐思想
二、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是对传统政法伦理的继承和超越
(一)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是对传统政法伦理的继承
(二)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又是对传统政法伦理的超越
三、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或特征
(二)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四、比较法视野中社会主义宪政的劳动伦理观
(一)基于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宪政的劳动伦理观
(二)基于共产主义理想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的劳动伦理观
(三)比较与鉴别:一个简短结论
第四章 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性伦理观
一、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的主体
(一)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关于公民的理解
(二)公民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发展
(三)公民是社会主义宪政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目的性价值
(一)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普遍人权
(二)作为与特定政治共同体结合表现出丰富内容的多样人权
(三)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完政伦理的核心价值
三、维护人的尊严: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本身蕴含的价值
(一)人的尊严的道德基础
(二)人的尊严——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基础
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价值评价标准
(一)人的发展过程的历史形态
(二)人的全面发展的涵义
(三)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在于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向往与追求
第五章 社会主义宪政的保障性伦理观:正义伦理观
——以司法伦理为视角
一、司法正义是司法伦理的价值归属
(一)司法伦理
(二)司法正义
二、司法正义与制度之“善”
(一)司法制度的伦理性
(二)何为“善”的司法制度
(三)“善”的司法制度的实现
三、司法正义的德性保障
(一)司法职业者的角色伦理
(二)司法职业者的“应当”
(三)司法职业者的德性培养
参考文献
后记
陈寿灿,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浙江余姚人。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浙江财经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伦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伦理学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法理学法史学研究会副会长。先后在《哲学研究》、《新华文摘》、《伦理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和转载专业论文30余篇,出版《方法论导论》、《当代中国伦理学若干前沿问题研究》、《财经法律评论》等学术著作6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基金,浙江省社科规划等省部级以上项目7项,成果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一等奖。主要从事法哲学、法伦理学研究,长期致力于从德治与法治融合的高度探讨国家管理与社会运行的机制,在系统阐释人本法律观伦理意蕴的基础上,开拓了宪政伦理的研究领域,产生了良好的学术反响。
人本法律观作为一种新的法学学术思潮有着重要的引领意义,也构成宪政伦理研究逻辑前提,同时,宪政伦理的研究成果将成为构建人本法律观的现实材料。对依法治国的辩证法考察,构成了以辩证的思维研究宪政伦理的独特视野和制度背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域,伦理维度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政的表象与实质是其理论视野中的基本线索。对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历史逻辑的追述与阐发,不但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而且为法理解释提供了批判与反思的对象。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从观念、规范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政伦理的成果,从而极大丰富了我国宪政建设研究的成果。
权力伦理观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性伦理观。这是从世界上曾经存在和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际状况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考察得出的结论。从国家维度考察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必须考察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核心经历了从古代国家权力对公民义务的关系、中世纪国家权力对公民义务的关系、近代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关系、现代国家义务对公民权利的关系的历时性演变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核心是国家义务对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一种表达善的伦理关系,因而比其他社会关系有着更高的价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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