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计划生育】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晚婚晚育】
第七条【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