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术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木
第四条 规避招标的禁止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项目的批准
第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十二条 自行办理招标和招标代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条 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使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第二十二条 已获取招标文件者及标底的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资格条 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对拟分包项目的栽明
第三十一条 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条 串通投标的禁止
第三十三条 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的禁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人与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 开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评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说明义务
第四十条 评标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 件
第四十二条 对所有投标的否决
第四十三条 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