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代表法及代表法修改导读
一、代表法的制定
二、代表法的实施
三、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四、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六、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编 代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
第五条 [代表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各项选举]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主体]
第二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第二十一条 [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
第二十三条 [代表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 [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集体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给予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各方面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支持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应当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 [罢免代表]
第四十八条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代表法及相关文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10月28日)
附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
附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10月25日)
附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10月28日)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2009年8月27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五、代表法制定、修改有关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选)(1992年4月1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改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