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法学评论(第8卷)
作者:肖海军
出版:湖南大学出版社 2013.10
定价:40.00 元
ISBN-13:9787566701626
ISBN-10:75667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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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评论》征稿启事
文摘
版权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步云先生作为我国早关注并开始人权研究的学者之一,早在1979年10月,他就在《人民日报》发表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从理论上阐述了罪犯的公民地位,首次提出了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此文如石破天惊,在当时的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部门引发了激烈的争论。1980年,为回应部分学界同仁的责难,李步云先生又在《法学杂志》撰文《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论述了罪犯的权利,并提出: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不是所有公民权利都被剥夺了。此后,李步云先生又积极地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讨论和起草工作,先后发表近十篇文章阐述公民的宪法权利,为新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保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1990年以后,面对当时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为适应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需要,李步云先生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国外成果,对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大胆探索我国的人权发展之路,取得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成果,形成了其具有原创性的人权理论体系。
(二)提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科学界定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客观分析人权的存在形式,是人权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人权的理解,国内外理论界有学者将人权视为一种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或将人权仅看成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之说尚无定论。在此背景下,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l991年第4期上撰文《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在对人类的人权实践和理论进行科学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而他从人权的存在形态和实现形式的角度,将人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在李步云先生看来,应然权利即应有权利,是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的存在,并不以也不应当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因为“在法律没有予以确认和保障之前,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指人的“应有权利”。在法定权利出现以前,即在法律没有给予确认和保障的情况下,人的“应有权利”受着政党与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纲领与章程,各种形式的乡规民约,社会的习俗、习惯与传统,以及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意识等社会力量与因素的不同形式与不同程度的承认与保护。
郭道晖,湖南湘阴人,1928年生于长沙。法理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195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电机系。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世纪50年代曾任清华大学党委常委会委员兼宣传部长,校刊《新清华》总编辑和哲学讲师。1979年后补评为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并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法哲学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副会长。现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和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湖南大学教授兼《岳麓法学评论》主编,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东亚法哲学会理事,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著有《中国立法制度》、《民主?法制?法律意识》、《走向民主法治新世纪》和"法的时代三书"--《法的时代精神》、《法的时代呼唤》、《法的时代挑战》及《法理学精义》、《社会权力论》等书,并主编《当代中国立法》、《当代法学争鸣实录》等共二十多部著作。有二十多篇论文曾被国内外学者翻译为英、德、日文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其事迹与贡献被载入《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中国人物年鉴》、《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当代著名编辑记者传集》、《国际名人传记辞典》、《世界名人录》等书。
《岳麓法学评论(第8卷)》由特别策划、法治与人权、各科专论、法史研究、当代法学名家、社会热点等部分组成,辑选了各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和论文,对法律文化等行了较为深入和独到的研究。“各科专论”包括《隐形刑法导论》、《论承揽供给合同》、《成本收益分析法在环境法规评估中的应用》等对各部门法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代表作;“法史研究”则重点推出了《死刑改革的全球视野——沈家本与中国近代死刑思想的转换》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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