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宏,1966年8月生,湖北罗田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曾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独著有:《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刑法总论问题思考》、《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刑法学》等;独译有:《刑事政策学》(新版)、《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二版)、《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二版)、《刑法学基础》。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同志社法学》(日本)等中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
作为留学国外多年的学者,黎宏能够理性地看待国内外刑法学理念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从刑法学上的一切争论,均源于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与生俱来的紧张与冲突的观念出发,提出刑法学应当以追求其二者之间的妥当平衡为己任。具体而言,就是对犯罪判断进行严密分工,在外在的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仅只考虑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将行为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全部作为判断行为人内在主观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的依据,并据此对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种求真务实的学问态度和具有鲜明个人特色的学术观点在学界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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