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共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共9条,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附件一、附件二的名称、体例和框架结构,内容进一步充实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了完善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等事项,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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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等事项,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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